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12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11民初5849号 |
案号 |
(2017)津0111执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48352元,并以此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5月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欠款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7元,全部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送交本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7-01-22 |
发布时间 |
2017-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志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0761261838D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东丽区驯海路中段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