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格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7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06民初3015号 |
案号 |
(2019)苏0706执47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勇支付借款本金211万元及利息(其中46万元从2012年1月1日起、100万元从2012年6月23日起、65万元从2012年11月7日起分别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已付的31万元可从中扣除)。二、被告江苏格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中210万元的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时间 |
2020-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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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唐永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0677613036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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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郁州南路2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