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聚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7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04民初1000号 |
案号 |
(2018)闽0504执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忠、黄淑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借款本金149812.51元及相应的利息(2016年3月21日前的利息计7995.74元,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 二、被告福建聚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忠、黄淑珍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6元,由被告魏忠、黄淑珍、福建聚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1-22 |
发布时间 |
2019-0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金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00793764448U |
登记机关 |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鲤城分局 |
注册地址 |
泉州市鲤城区温陵路中段西侧聚鑫商业广场二楼205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