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晋江市新得绿鞋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43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82民初1185号 |
案号 |
(2018)闽0582执3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晋江市新得绿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告晋江市池店镇金袋子鞋材商行货款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告晋江市池店镇金袋子鞋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晋江市新得绿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3-28 |
发布时间 |
2018-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新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21543548483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晋江市池店潘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