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禹州神火正德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7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叶民初字第1905号 |
案号 |
(2017)豫0422执1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禹州市中瑞矿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平顶山市德意贸易有限公司购煤款3938521.70元,在返还原告平顶山市德意贸易有限公司购煤款3938521.70元的同时按年利率12%给付自2010年3月1日起直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禹州市中瑞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平顶山市德意贸易有限公司未开增值税发票的损失180666.84元; 三、被告禹州神火正德矿业有限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被告禹州市中瑞矿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杨红召、王振耀对以上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平顶山市德意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80元,由被告禹州市中瑞矿业有限公司、禹州神火正德矿业有限公司、杨红召、王振耀负担59382元,原告平顶山市德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99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禹州市中瑞矿业有限公司、禹州神火正德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2-17 |
发布时间 |
2017-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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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相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81563707448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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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禹州市磨街乡大涧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