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825民初3505号 |
案号 |
(2018)豫0825执2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6000000元,并支付利息。 二、原告对被告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土地使用证:温国用(2013)第000050号、温房权证温字第1350108927号、温房权证温字第1350108928、温房权证温字第1350108929、温房权证温字第1350108930号)。 三、被告刘天魁、王建利、侯卫民、陈具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应负债务中经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抵押权实现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00元,由被告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刘天魁、王建利、侯卫民、陈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17 |
发布时间 |
2018-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天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8255637191589 |
登记机关 |
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温县工业集聚区鑫源二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