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1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02民初3028号 |
案号 |
(2017)豫0702执16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 一、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截止到2016年5月20日的本金19000000元、利息1101291.78元(含罚息、复利)。并自2016年5月21日起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雯德、郭杰英对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0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7306元由被告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雯德、郭杰英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10-13 |
发布时间 |
2018-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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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雯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0711233548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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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乡市高新区新二街南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