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7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郑民四初字第332号 |
案号 |
(2016)豫01执8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林信用社借款本金33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3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3‰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林信用社实现债权的费用9万元; 三、被告郑州威尔森壁纸有限公司、王建国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7-04 |
发布时间 |
2016-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747410948W |
登记机关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新郑港区空港六路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