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一博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9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327民初58号 |
案号 |
(2016)豫0327执5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河南一博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鹏借款本金150000元,同时支付利息17050元,共计167050元。 本案受理费3641元,由被告河南一博板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5-26 |
发布时间 |
2016-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约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27791945608K |
登记机关 |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洛阳市宜阳县(寻村镇)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