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金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8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惠民1初字第00059号 |
案号 |
(2016)豫0108执6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书杰赔偿原告冀红亮残疾赔偿金232939.51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385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以上共计501499.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陈广中、郑州金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冀红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4-11 |
发布时间 |
2016-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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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朋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672895708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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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镇王砦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