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鹿民初字第1487号 |
案号 |
(2016)豫1628执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鹿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辉工程款6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焦作家跃塑业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鹿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1-27 |
发布时间 |
2016-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天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8255637191589 |
登记机关 |
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温县工业集聚区鑫源二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