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五莲森荣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8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一初字第1855号 |
案号 |
(2016)鲁1102执30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五莲森荣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袁安军借款本金人民币1 700 000元; 二、被告五莲森荣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袁安军借款利息人民币307 770元; 三、被告五莲县亿森制动器有限公司、被告朱焕荣、被告孙启英、被告朱倩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五莲县亿森制动器有限公司、被告朱焕荣、被告孙启英、被告朱倩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五莲森荣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 880元,保全费人民币5 000元,均由被告五莲森荣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五莲县亿森制动器有限公司、被告朱焕荣、被告孙启英、被告朱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1-16 |
发布时间 |
2017-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焕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121750868458Y |
登记机关 |
五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五莲县许孟镇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