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瑞嘉德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8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李商初字第1003号 |
案号 |
(2016)鲁0213执12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青岛瑞嘉德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妍货款人民币1428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6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青岛瑞嘉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青岛瑞嘉德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9-08 |
发布时间 |
2016-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侠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3667875788D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支路9号1栋4单元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