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联大利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北民初字第205号 |
案号 |
(2015)北执字第00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邢军、被告崔岺偿还原告孙琪借款人民币158.5万元; 二、被告邢军、被告崔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年息不超过24%)支付原告孙琪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损失(以158.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邢军、被告崔岺支付原告孙琪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上述一至三项,第一、第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王延娟、被告青岛联大利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孙琪对被告张选源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孙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56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邢军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邢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应负担的27868元交付原告,被告王延娟、被告青岛联大利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亦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1-06 |
发布时间 |
2015-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邢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4790825268W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重庆北路91206部队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