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枣庄市熊耳山矿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07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山商初字第273号 | 
| 案号 | (2016)鲁0406执157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亭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枣庄市熊耳山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偿付原告设备款6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6%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72元,由被告枣庄市熊耳山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16-01-29 | 
| 发布时间 | 2016-03-17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郑八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登记机关 |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山亭区北庄镇管理村村东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