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联大利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城民初字第3191号 |
案号 |
(2016)鲁0214执1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延娟、青岛联大利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冷建秀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青岛联大利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王延娟承担。二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6-08 |
发布时间 |
2016-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邢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4790825268W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重庆北路91206部队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