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73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902民初2518号 |
案号 |
(2017)鲁0902执5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被告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Z1512LN564147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截至2016年11月15日的利息403583.33元; 三、被告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的相应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被告山东兴邦重工有限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宋海军、杨秀美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山东兴邦重工有限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宋海军、杨秀美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兴邦重工有限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宋海军、杨秀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06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秀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郯城县李庄镇大官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