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开民初字第779号 |
案号 |
(2015)开执字第00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云龙借款1706251.26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刘云、于光勤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偿还借款后,有权在其承担义务的范围内向被告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3-24 |
发布时间 |
2015-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00693139768K |
登记机关 |
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阚家镇阚家社区凤凰西街23号1幢1号办公用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