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羿洋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8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南商初字第30325号 |
案号 |
(2015)南执字第017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青岛羿洋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大联大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718096.74元及该款项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76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其中33913元,余款由原告自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7-15 |
发布时间 |
2015-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炳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027180501387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0号中商大厦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