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91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湖民一初字第134号(2015)湖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6)赣0111执2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张玉兰与三被告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陶雪银、胡水平均同意,由被告陶学银在2016年3月31日之前还借款本金550万元。从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3月31日归还本金期间,被告陶雪学银承诺每月还款金额不低于20万元,在每月25日之前支付,如未支付,原告张玉兰可以立即向法院九后期未支付部分一并申请执行。 二、本金550万元的借款利息按照月息1分2厘计算,从2014年3月7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利息归还时间双方另行协商。 三、被告陶学银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如有违反,除本金部分按本协议执行外,其他一切按照借条约定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66778元,减半收取333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389元,由原告张玉兰与被告陶学银各负担19194.5元,由于原告张玉兰已经先行支付,故由被告陶学银在2016年3月31日之前全部支付给张玉兰。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4-20 |
发布时间 |
2016-06-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陶学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0739181938R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13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