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039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1民终764号 | 
| 案号 | (2018)甘0105执367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撤销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5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2.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1930860.38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2252元,减半收取11126元,由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1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4元,由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0000元,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504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甘肃 | 
| 立案日期 | 2018-05-23 | 
| 发布时间 | 2018-07-30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张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1057103920880 | 
| 登记机关 | 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