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0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甘0423民初264号 |
案号 |
(2017)甘0423执恢2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秀民偿还借款140万元及利息(其中10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12月4日起算,4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12月12日起算,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7-05-10 |
发布时间 |
2018-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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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甘永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423710236878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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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建材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