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娄底市金宇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02民初4126号 |
案号 |
(2019)湘0102执1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娄底市天宏工贸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 711 782.66元,并按约定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至清偿之日止(截止2017年3月10日,利息、罚息、复息共计488 648.03元);二、被告娄底市金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金宇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星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娄底市天宏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公司追偿;三、被告吴应长、李仲、王玲、刘长征、王德茂、黄伟祥、谢晚灵对被告娄底市天宏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否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 146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共计28 146元,由被告娄底市天宏工贸有限公司、娄底市金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金宇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星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应长、李仲、王玲、刘长征、王德茂、黄伟祥、谢晚灵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发布时间 |
2019-05-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毅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30055304082XL |
登记机关 |
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娄涟公路潇湘职院往西300米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