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平县锦泰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7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罗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罗法执字第000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国飞、张红琼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罗平县万兴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截止2014年8月31日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271788.90元、律师服务费19224.66元,以及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年利率24.4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吴国飞、张红琼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条确定的债务,原告万兴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拍卖或者变卖被告罗平县锦泰工贸有限公司经登记抵押的房屋及机器设备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的债务,由被告吴国飞、张红琼清偿。 案件受理费12537元,由被告吴国飞、张红琼和罗平县锦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4-12-24 |
发布时间 |
2016-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二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3246787386581 |
登记机关 |
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罗平县阿岗镇小岗德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