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云南洪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72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海民一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 |
案号 |
(2016)云2822执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2015)海民一初字第544号民事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云南洪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张光明人工工资30000元.若被告云南洪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云南洪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被告应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勐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6-02-03 |
发布时间 |
2017-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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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钟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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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