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鼎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2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羊民初字第07896号 |
案号 |
(2017)川0105执27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朗泽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自2015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 二、四川鼎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成都朗泽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杨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9元,公告费200元,共计4?669元,由成都朗泽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鼎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6-01 |
发布时间 |
2017-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3单元15层15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