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兴中兴网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21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07民初5640号 |
案号 |
(2018)川0107执49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兴中兴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四川格瑞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8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格瑞特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6820元,由被告四川兴中兴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8-06 |
发布时间 |
2018-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余志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0000521943887 |
登记机关 |
武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7号6栋1单元19层1901、1902、1903、1904、1905、190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