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金圣杰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2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303民初646号 |
案号 |
(2017)鄂0303执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金圣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西支行借款138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7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2月24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195%计算;以38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5日至2016年4月5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6年4月6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195%计算),被告袁金连、曾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北金圣杰商贸有限公司、袁金连、曾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00元,由被告湖北金圣杰商贸有限公司、袁金连、曾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06-15 |
发布时间 |
2018-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袁金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300793250738A |
登记机关 |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十堰市车城路8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