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金圣杰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2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276号 |
案号 |
(2016)鄂0303执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金莲、曾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建华借款本金14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4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湖北金圣杰商贸有限公司、刘建波、杜建军、严国庆、张道有对被告袁金莲、曾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杨建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袁金莲、曾勇、湖北金圣杰商贸有限公司、刘建波、杜建军、严国庆、张道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113元,减半收取1055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556.5元,由被告袁金莲、曾勇、湖北金圣杰商贸有限公司 、刘建波、杜建军、严国庆、张道有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4-19 |
发布时间 |
2016-05-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袁金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300793250738A |
登记机关 |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十堰市车城路8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