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飞翔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79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374号 |
案号 |
(2016)鄂0111执3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飞翔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宏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56287元; 二、被告武汉飞翔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宏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86886.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47802元、公告费用260元(原告均已预交),共计48062元,由被告武汉飞翔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武汉市法院诉讼费分户;账户:079301040012245;开户行:农行武汉直属支行830178;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3-07 |
发布时间 |
2016-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永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0717955488J |
登记机关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洪山区珞南街东湖桥3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