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襄阳市兴远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98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080号 |
案号 |
(2015)鄂襄新法执字第00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兴远宏达混凝土公司于2013年6月6日向原告许峰借款1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李彩红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戒指到2015年6月30日止,被告兴远宏达混凝土公司尚欠原告许峰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6万元,并从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襄阳兴远宏达混凝土公司同意在2015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2015年8月31日前偿还本金30万元及利息6万元,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利息以1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上述还款期间已付的本金以后不再记付利息),被告李彩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有一次未按上述还款期限、还款金额履行,原告可不受上述期间限制要求被告兴远宏达混凝土公司及连带责任人李彩红随时偿还上述全部借款本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5-10-28 |
发布时间 |
2015-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长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6005798652484 |
登记机关 |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襄阳市高新区台子湾村五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