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27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12民初3744号 |
案号 |
(2019)湘0112执20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同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 292 560.1元,并以464 433.5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原告湖南同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收到货款时向被告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驳回原告湖南同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 43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 217元,由被告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时间 |
2019-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家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9005827793082 |
登记机关 |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益阳市赫山区八字哨镇人民政府办公楼105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