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淄博金达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7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04民初7309号 |
案号 |
(2017)湘0104执2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金达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所签订的CNPK-XZ/HNT2012SD00000319号《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 二、确认被告淄博金达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承租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设备,即中联牌ZLJ5310GJBGH搅拌车 7台(车架号分别为LYC1CH810C0005864、LYC1CH810C0006549 、LYC1CH810C0006662、LYC1CH810C0006666、LYC1CH810C0006601、LYC1CH810C0006642、LYC1CH810C0006670),型号为ZLJ5335THB47X-5RZ混凝土泵车2台(车架号分别为JALX9F4Y5C7005745, JALX4Y8B7012252)的实际所有权人系原告;限被告淄博金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型号为ZLJ5310GJBGH搅拌车 7台(车架号分别为LYC1CH810C0005864、LYC1CH810C0006549 、LYC1CH810C0006662、LYC1CH810C0006666、LYC1CH810C0006601、LYC1CH810C0006642、LYC1CH810C0006670),型号为ZLJ5335THB47X-5RZ混凝土泵车1台(车架号为 JALX4Y8B7012252)返还原告; 三、限被告淄博金达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到期租金7573285.25元、违约金571200元,共计8144485.25元; 四、对被告淄博金达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被告范国锋、牛晓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国锋、牛晓涵履行担保责任后,可向淄博金达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7142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共计82142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负担9835元,由被告淄博金达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范国锋、牛晓涵负担7230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8-04 |
发布时间 |
2017-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石广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06566749168U |
登记机关 |
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北首路西(小房村东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