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亮荣皮革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9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000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亮荣皮革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中信革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2990元。二、被告广州市亮荣皮革有限公司字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中信革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以货款202990元为基数,从2013年2月1日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6368.84元,有被告广州市亮荣皮革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5-02-04 |
发布时间 |
2015-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江建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6969267081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联润四街39第三、四层的一半(仅作写字楼功能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