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市惠阳皇磁陶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2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257号 |
案号 |
(2016)粤0604执6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惠州市惠阳皇磁陶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昊正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3831.30元及利息(其中以55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2日起算、以55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4日起算、以5500元从2014年12月18日起算、以347331.3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8日起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昊正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2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626元,财产保全费2504元,合计6130元,由原告负担490元,被告负担56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1-29 |
发布时间 |
2016-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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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钟旭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03722911738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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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惠阳区秋长维布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