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75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00042号 |
案号 |
(2015)穗越法执字第106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拓日能源有限公司返还货款882718.5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以882718.50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限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27元、保全费4934元,由被告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5-11-13 |
发布时间 |
2016-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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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文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47551388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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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明月一路20号609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