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阳市天使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75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782民初2315号 |
案号 |
(2020)浙0783执4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义乌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阳市天使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算至2017年1月20日为1897104.99元,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浙江东阳市天使实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信用证垫付款本金人民币37983559.72元及利息(暂算至2017年1月20日为7197884.98元,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浙江皓天建设有限公司、张守平、张爱芳、张皓翔、韦依莎对上述款项及本案诉讼费在最高本金余额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被告东阳市天使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中山北路173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江北字第235441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4)第004-10119号,最高本金余额:60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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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守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3147577779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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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兴平西路25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