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4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2327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4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48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按年利率5.58%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37%计算,对借款期限内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被告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4万元。(以上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 三、被告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品信丝绸有限公司、沈建国对被告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94元,由被告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品信丝绸有限公司、沈建国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16 |
发布时间 |
2016-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汝雄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758494008W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平望镇端市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