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中大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8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玄商初字第01342号 |
案号 |
(2015)玄执字第028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州中大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宇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自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交纳诉讼费2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南京市农业银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2-29 |
发布时间 |
2016-05-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龙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718526298P |
登记机关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徐州市翟山中国矿业大学文昌校区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