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丹帝龙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商初字第01819号 |
案号 |
(2016)苏0282执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丹帝龙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35%上浮50%计算)。 二、江苏丹帝龙化工有限公司、蒋嘉群、吕文清对江苏丹帝龙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480元减半收取257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740元,由丹帝龙重工公司、丹帝龙化工公司、蒋嘉群、吕文清负担。(农行宜兴市支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丹帝龙重工公司、丹帝龙化工公司、蒋嘉群、吕文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丹帝龙重工公司、丹帝龙化工公司、蒋嘉群、吕文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农行宜兴市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05 |
发布时间 |
2016-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葛夕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748714898J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兴市西郊工业园(徐舍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