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昆山市中大模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90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昆周民初字第00073号 |
案号 |
(2016)苏0583执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山市中大模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千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223231.72元及利息损失(以3223231.72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7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昆山市千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权以昆山市中大模架有限公司涉案厂房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在昆山市中大模架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1760元,由原告负担9174元、被告负担32586元;鉴定费46491元,由被告负担。合计被告昆山市中大模架有限公司负担79077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07 |
发布时间 |
2016-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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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国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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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周市镇陆杨金茂工业园金茂路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