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新世纪文化城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68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鼓商初字第01286号 |
案号 |
(2015)鼓执字第037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宁借款本金3158796元及利息(其中1529138元自2012年3月20日起,1629658元自2012年3月12日起,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孙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宁律师费3万元; 三、被告盐城市新世纪文化城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孙文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四、驳回原告王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40元,减半收取19520元,由原告王宁负担3365元,被告孙文、盐城市新世纪文化城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1-25 |
发布时间 |
2016-05-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祁向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004682120684 |
登记机关 |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盐城市人民中路4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