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4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虎商初字第1281号 |
案号 |
(2015)虎执字第01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德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高新区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45000元以及罚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德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高新区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损失76570元。 三、被告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真伟、张红英对被告黄德元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黄德元进行追偿。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是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8-04 |
发布时间 |
2015-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红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772492308E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吴江市同里镇同兴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