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06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张民初字第0849号 |
案号 |
(2015)张执字第00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邬品华应归还张家港华楷木业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及该款的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7.504‰计息,从2014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止),限邬品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及张家港怡景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在1000万元范围内对邬品华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邬品华负担。该款张家港华楷木业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邬品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张家港华楷木业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4-10 |
发布时间 |
2016-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邬品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20号国际金融中心大厦1幢2704A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