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8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外民二初字第806号 |
案号 |
(2016)黑0104执9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因迟延交付房屋所产生的损失3059597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超出合同约定面积部分的购房款920086.14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包含3%)部分的购房款112168.74元的相应利息,自1997年9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5-18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志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3128028758X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人民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