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8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牡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牡法执字第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庄淑范与被告黑龙江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黑龙江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林口县海宇小区8号楼012、013号门市房交付原告庄淑范; 三、驳回原告庄淑范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8-11 |
发布时间 |
2016-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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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宝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国民街63号304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