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69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5民初20993号 |
案号 |
(2018)黑0103执2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张学阁借款四百八十七万五千元,并以每年百分之二十四的利率标准支付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黄伟哲、黄保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翟珉、黄伟桐在继承翟国娟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黄伟哲、被告黄保忠、被告翟珉、被告黄伟桐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黄伟哲、被告黄保忠、被告翟珉、被告黄伟桐负担。 执行费均由被申请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5-09 |
发布时间 |
2018-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长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0676954998A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阿城区上京大道21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