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11********1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221民初321号 |
案号 |
(2019)桂0221执6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请求被告柳州市奥业贸易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还款99999.72元给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二、请求被告柳州市奥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4438.18元(该违约金的计算以99999.7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三、被告冯剑,陈智明对被告柳州市奥业贸易有限公司所负上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柳州市奥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柳州市奥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告费350元。五、本案受理费301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届时应连同本案的债务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03 |
发布时间 |
2019-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