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15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411民初908号 |
案号 |
(2018)辽0411执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抚顺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被告抚顺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抚顺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64677.4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抚顺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69元,由原告抚顺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04元,被告抚顺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265元;鉴定费65630元,由被告抚顺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3-06 |
发布时间 |
2019-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0701551948A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高山路(西段)5-1号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