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竞和钛硅碳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04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04民初4667号 |
案号 |
(2019)冀0104执18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武安市联华车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5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总额为589801.14元,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律师费30000元由被告武安市联华车业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河北竞和钛硅碳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宏昌经贸有限公司、张海潮、杨君丽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6929元由被告武安市联华车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竞和钛硅碳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宏昌经贸有限公司、张海潮、杨君丽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发布时间 |
2019-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书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810604913588 |
登记机关 |
武安市工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东二环路东侧、纬一东路北侧 |






